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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優先指配於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時,仍應依規定分攤重劃負擔

會議日期 68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公有土地優先指配於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時,仍應依規定分攤重劃負擔

要旨

公有土地優先指配於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時,仍應依規定分攤重劃負擔

內容

關於貴市辦理市地重劃區內之公有土地,於優先指配於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時,對將來無償撥用之公地,擬以相等面積指配,不扣除重劃負擔乙節,核與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不符,歉難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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