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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8條所定出租耕地終止租約,其補償費用應由租佃雙方合意為之

會議日期 79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8條所定出租耕地終止租約,其補償費用應由租佃雙方合意為之

要旨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8條所定出租耕地終止租約,其補償費用應由租佃雙方合意為之

內容

查「市地重劃區內原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出租耕地,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第2項第1款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向出租人請求補償之標準,係以重劃前土地登記面積,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之土地現值計算,並不扣除土地增值稅。」為本部77年4月21日台內地字第590730號函釋有案。至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8條規定,重劃前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如無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9條所定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2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乙節,因係協調性質,其補償費用應由租佃雙方合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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