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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租人欲收回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之出租耕地,非僅得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終止租約

會議日期 73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出租人欲收回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之出租耕地,非僅得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終止租約

要旨

出租人欲收回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之出租耕地,非僅得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終止租約

內容

查耕地租佃原屬私權事項,租佃契約之終止,應允當事人依法自由為之;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予終止租約,自應准予當事人據以申請租約終止登記;縱該租佃耕地經編為建築用地,亦不應限令當事人僅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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