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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租人以即期支票掛號郵寄承租人收取應認承租人已領取補償地價

會議日期 72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出租人以即期支票掛號郵寄承租人收取應認承租人已領取補償地價

要旨

出租人以即期支票掛號郵寄承租人收取應認承租人已領取補償地價

內容

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規定終止耕地租約時,若承租人拒不接受協調或對於補償金額有爭議時,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規定標準計算補償金額,並通知領取,其經領取或依法提存者,准予終止耕地租約,為同條例第78條所明定;本案出租人既已將承租人應領之補償金額以即期支票掛號郵寄承租人收取,應認承租人已領取補償地價;惟本案耕地租約尚未經核准終止前,承租人之子已入營服役,如承租人確係依賴該耕地維持生活,應依照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9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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