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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承租人失蹤,仍可由出租人依規定申請終止耕地租約收回或出售建築

會議日期 71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耕地承租人失蹤,仍可由出租人依規定申請終止耕地租約收回或出售建築

要旨

耕地承租人失蹤,仍可由出租人依規定申請終止耕地租約收回或出售建築

內容

鍾○○君等3人陳情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規定辦理終止租約乙案,同意依照貴處所擬辦法第2點,由該管縣政府依同條例第78條第1項後段規定估計補償價款,辦理終止租約,至其原訂租約,毋庸辦理變更登記。

一、 本案何○陣於62年失蹤後,耕地由何○欣耕作,67年租期屆滿時其本人既未親往換訂租約,亦未繼續耕作,應可視現耕人何○欣為承租人,准予當事人辦理租約變更登記,惟如有一方因故不能會同辦理時,似亦可依台灣省租約登記辦法第2條規定,由他方單獨申辦租約變更登記。

二、又本案出租人既已申請終止租約收回建築,則將來租約之承租人確定後,於通常情形下不論承租人為何人,均不能排斥其收回建築之申請,是以在承租人失蹤亦無法確定另有其他有關之當事人亦有承租權之前,似可視為承租人因故不能協調,並視為仍有爭議,擬准由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8條後段有關規定估計補償金額辦理終止租約。

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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