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經標售決標後,承租人以最高標價優先承購耕地,出租人無須補償承租人
要旨
土地經標售決標後,承租人以最高標價優先承購耕地,出租人無須補償承租人
要旨
土地經標售決標後,承租人以最高標價優先承購耕地,出租人無須補償承租人
內容
按優先購買權人實行優先購買權,須以所有人與第三人間有土地買賣契約之存在為前提要件,(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參考)又承 租人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77 條請求補償費之情形,係以其與出租人終止租約為要件;而承租人如欲實行優先購買權,則以其與出租人間之租佃關係尚在繼續狀態為前提,兩者不可能併存。換言之承租人如已受領上開補償費,其與出租人之租佃關係已告消滅,即無可能再以承租人地位主張優先購買權;如承租人實行優先購買權,則其與出租人之租佃關係尚未依法終止,即不生出租人應補償承租人問題。據上說明,本案出租耕地在租約未依法終止前標售,華南銀行於標售時,同意由承租人以最高標價優先承購,足見當事人間之租約於標售前並未終止,自無 應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77 條補償問題,而承租人於優先承購土地後,其承租權與所有權已合而為一,亦無再向華南銀行請求該法條所定補償之可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