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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出租耕地於重劃完成後始終止租約,應以重劃後面積及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補償費

會議日期 67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公有出租耕地於重劃完成後始終止租約,應以重劃後面積及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補償費

要旨

公有出租耕地於重劃完成後始終止租約,應以重劃後面積及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補償費

內容

公有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公地管理機關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第1項規定終止租約時,應依同條例第77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辦理補償。至於重劃地區之出租公地,在辦理重劃時承租人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規定申請終止租約者,公地管理機關自無同條給予承租人補償之可言;惟俟重劃完成後始由該公地管理機關依同條例第76條規定終止租約者,仍應按重劃後面積及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現值並依同條例第77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辦理補償。

(按:原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修正刪除,第92條修正後為第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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