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收回私有出租耕地建築使用,應給付承租人之補償金額,可以土地作價抵付
要旨
收回私有出租耕地建築使用,應給付承租人之補償金額,可以土地作價抵付
要旨
收回私有出租耕地建築使用,應給付承租人之補償金額,可以土地作價抵付
內容
關於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規定收回出租耕地作為建築使用,依同條例第77條規定應給付承租人之補償金額,擬以土地作價抵付乙節,現行法律並無禁止之規定,如當事人雙方同意以同額之土地作價抵付,應准予辦理終止租約,惟該作價抵付,土地移轉給承租人時,仍依同條例第47條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