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糖公司經管之非屬公有出租耕地,如未向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租約登記,其耕地終止租約有爭議時,得參照本部76年6月11日台內地字第508342號函規定辦理
要旨
台糖公司經管之非屬公有出租耕地,如未向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租約登記,其耕地終止租約有爭議時,得參照本部76年6月11日台內地字第508342號函規定辦理
要旨
台糖公司經管之非屬公有出租耕地,如未向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租約登記,其耕地終止租約有爭議時,得參照本部76年6月11日台內地字第508342號函規定辦理
內容
關於本案台糖公司經管之非屬公有耕地與吳○○君訂立耕地租賃契約,未向公所辦理耕地租約登記,該出租耕地已依法編為工業用地而欲依法終止租約,如承租人對租約終止或對補償金有爭議時,同意 貴處所擬意見,得參照本部76年6月11日台內地字第508342號函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