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出租耕地經依法終止租約時,其地價補償費標準之認定
要旨
公有出租耕地經依法終止租約時,其地價補償費標準之認定
要旨
公有出租耕地經依法終止租約時,其地價補償費標準之認定
內容
查「……公有耕地租約終止程序,無須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8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如終止之前未經協議,而由公產管理機關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如有爭議,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8條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邀集雙方協調,承租人拒不接受協調或對補償金有爭議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同條例第77條規定標準計算承租人應領之補償,並通知領取,其經領取或依法提存後,即得通知公產管理機關予以終止耕地租約。」本部86年7月9日台內地字第8680423號函已有函釋,又依上開函釋規定,公有耕地租約終止程序,既無須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8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終止租約,則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計算地價補償費標準之認定,當以公產管理機關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到達承租人之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