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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租人與台糖公司已達成協議自應准許終止耕地租約

會議日期 69 年 06 月 05 日

要旨

出租人與台糖公司已達成協議自應准許終止耕地租約

要旨

出租人與台糖公司已達成協議自應准許終止耕地租約

內容

案經本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財政部、經濟部及有關機關,獲致結論如次:「按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第1項與第77條第1項規定應給予耕地承租人之補償標準雖屬一致,惟其給予補償之原因,前者為徵收,後者為終止租約,兩者顯有不同。本案出租人賴00等依法收回供建築使用之出租耕地,給予承租人台糖公司之補償,係屬『歷年投資改良費用』及『終止租約而受之損失』與行政院台67內字第5335號函釋無涉,且其補償事項,雙方已達成協議,該出租耕地亦已由出租人收回,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8條規定申請終止租約,該管市政府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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