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由私人提供開闢作道路用地使用尚未辦理徵收之土地仍屬「計畫道路」
要旨
由私人提供開闢作道路用地使用尚未辦理徵收之土地仍屬「計畫道路」
要旨
由私人提供開闢作道路用地使用尚未辦理徵收之土地仍屬「計畫道路」
內容
「按市區道路條例第2條規定,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均為市區道路。其修築除由該道路主管機關辦理外,依台灣省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11條之規定,並得由人民或團體經申請核准後自行修築。本案都市計畫地區非由政府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依上開規定應屬市區道路。又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對於公共設施完竣,道路部分之認定標準僅規定『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故本案道路如已符合前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之規定,無論該計畫道路是否由政府開闢完成,均宜劃設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予以課徵地價稅。」為本部83年1月14日台(83)內地字第8378176號函釋示之規定,本案已由私人提供開闢作道路用地使用尚未辦理徵收之土地,依上開函釋規定應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所稱之「計畫道路」。
(按:臺灣省市區道路管理規則於102年7月16日廢止,改由各縣(市)政府制(訂)相關市區道路管理規則銜接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