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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土地上有數個區分所有建物,辦理書狀換給登記後,其各主登記次序之前次移轉現值登載事宜

會議日期 91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土地上有數個區分所有建物,辦理書狀換給登記後,其各主登記次序之前次移轉現值登載事宜

要旨

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土地上有數個區分所有建物,辦理書狀換給登記後,其各主登記次序之前次移轉現值登載事宜

內容

內容詳見土地登記規則第66條之中華民國91年8月5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11776號函附:內政部91年8月5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11776號函【要旨】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6條規定辦理分別發給權利書狀登記及地價辦理方式事宜【內容】一、為因應土地登記規則第66條:「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土地上有數個區分所有建物時,其應分擔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分別發給權利書狀。」規定,前經本部以91年2月27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2384號函釋以登記原因「書狀換給」辦理登記,並於異動完成後移送地價單位辦理地價異動作業在案。惟實務上以「書狀換給」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系統無法「自動」移送地價單位辦理登錄作業,地價人員必須另以「內部更正」方式處理地價異動作業,此作業方式恐有登記單位漏未移送地價單位,造成地價資料錯誤情形,為避免此類情形發生,增訂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及代碼。

二、另本部前開函釋說明二、(二)有關新登記次序之「登記日期」、「登記原因」及「登記原因發生日期」三欄資料之登錄方式係依原取得之資料登錄,會發生同一權利人其登記次序在後,登記日期與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在前之情形,惟此情形尚不致影響所有權人之權益,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6條規定辦理分別發給權利書狀案件,除改以增訂之「持分分割」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外,其餘之登錄方式仍請依本部前開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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