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籍圖重測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因未辦繼承登記而經依法執行列冊管理之土地,應再行查明其繼承人資料後辦理地籍調查作業
要旨
地籍圖重測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因未辦繼承登記而經依法執行列冊管理之土地,應再行查明其繼承人資料後辦理地籍調查作業
要旨
地籍圖重測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因未辦繼承登記而經依法執行列冊管理之土地,應再行查明其繼承人資料後辦理地籍調查作業
內容
一、查修正前之「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登記機關公告列冊管理時,應向戶政機關或稅捐機關查詢繼承人及其住址資料,一併通知其申辦繼承登記,逾公告期間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始得報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本件貴中心函為辦理地籍圖重測之地籍調查作業,因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未辦繼承登記,已依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完成註記列冊管理乙節,可先洽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供原查對之繼承人相關資料。
二、復查上開要點於97年8月6日修正後,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登記名義人之死亡日期、申請死亡登記之申請人及繼承人,須先使用戶役政系統查詢,惟因光復前戶籍資料目前戶政機關尚未完成電腦影像建檔,且囿於該系統查詢條件所限,無法透過系統查詢得知者,仍應函請戶政機關協助查明。
三、至所提本案查無繼承人乙節,僅係於戶役政系統中查無資料,其與查無繼承人之情況實屬有別,是本案請洽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或戶政機關再行查對,俾利後續通知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