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之地籍調查通知方式
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之地籍調查通知方式
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之地籍調查通知方式
內容
一、查「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但公司發行特別股,而章程中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分別為公司法第24條、第5章股份有限公司第12節清算第330條、第332條、民法第42條第1項所明定。本案旨開地號土地之登記簿記載所有權人為「○○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既經貴局查明已解散,本案宜先向法院查詢,如該土地已清算完結,應查明其清算後之財產歸屬,再通知當事人辦理地籍調查。
二、復查「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為公司法第25條、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2項及同法第72條第2項所明定。本案如經查明前開股份有限公司尚未進行清算程序,或仍於清算範圍內,即視為尚未解散,是以對於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為公文書之送達者,應依上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及法務部92年12月4日法律字第0920050060號函及90年6月6日(90)法律字第019616號函釋意旨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