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籍圖重測區之○○地號土地無所有權部資料,其重測地籍調查作業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4條之1規定辦理
要旨
地籍圖重測區之○○地號土地無所有權部資料,其重測地籍調查作業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4條之1規定辦理
要旨
地籍圖重測區之○○地號土地無所有權部資料,其重測地籍調查作業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4條之1規定辦理
內容
按「私有土地與未登記土地相毗鄰者,依下列規定施測: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所指認之界址,未占用未登記土地者,以其指認之界址施測。占用未登記土地者,應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所示之坵塊形狀及關係位置,實地測定界址,逕行施測。……」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4條之1所明定。本件貴府函為旨開地號土地屬未完成總登記程序之土地,為土地法第57條所規定之無主土地,尚無所有權部資料,其於辦理重測之地籍調查時,請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