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圖解區地籍圖比例尺為1/1,200,面積僅1平方公尺之土地申請分割,如無強制禁止之法令限制,且圖解法分割作業可行,得予同意辦理
要旨
圖解區地籍圖比例尺為1/1,200,面積僅1平方公尺之土地申請分割,如無強制禁止之法令限制,且圖解法分割作業可行,得予同意辦理
要旨
圖解區地籍圖比例尺為1/1,200,面積僅1平方公尺之土地申請分割,如無強制禁止之法令限制,且圖解法分割作業可行,得予同意辦理
內容
按「宗地之面積,以公頃為單位,算至平方公尺為止,平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但都市地區或其他地價較高之土地,得算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二位以下四捨五入。」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52條所明定。本案旨開地號土地為圖解區地籍圖比例尺為一千二百分之一,面積僅1平方公尺,申請人要求將該筆土地再細分為3筆乙節,如無土地法第31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或其他強制禁止之法令限制,且圖解法分割作業得依其申請方式分割為3筆者,自得同意其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