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籍圖重測區界址糾紛未決土地上之建物,得以重測後土地標示,扣除重測界址糾紛部分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
要旨
地籍圖重測區界址糾紛未決土地上之建物,得以重測後土地標示,扣除重測界址糾紛部分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
要旨
地籍圖重測區界址糾紛未決土地上之建物,得以重測後土地標示,扣除重測界址糾紛部分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省、市地政機關會商獲致結論:「有關地籍圖重測區界址糾紛未決土地上之建物,申請人檢附相關資料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登記,得參照『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9點意旨,以重測後土地標示受理測量,扣除重測界址糾紛部分辦理登記。並應於登記簿備註欄及成果圖上加註『本建物尚有部分涉及重測土地界址糾紛未登記』字樣。」(按:原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6條之2所稱「界址糾紛」,於89年12月6日修正為「界址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