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處理作業權利書狀內容列印事宜
要旨
電子處理作業權利書狀內容列印事宜
要旨
電子處理作業權利書狀內容列印事宜
內容
案經本部召開之「電子處理作業權利書狀內容列印事宜」獲致結論,茲分述如左:
一、人工作業權狀內容印有:「本書狀物權是否變更或已設定他項權利以地政事務所登記簿所載為準」。該項內容文字,由中央印製廠於印製權狀用紙時,在權狀左下端以橫式黑色預印之。
二、權狀序號之編印,採八位阿拉伯數字,前二位數字表示權狀印製時之年份,後六位數字表示權狀印製之流水編號,由中央印製廠於印製權狀用紙時,在權狀右下端以橫式,黑色預印之。
三、權狀邊框採二色印製。權狀內之機關全銜,由中央印製廠於印製權狀時,以黑色仿宋體預印之。權狀內容列印,各行之行距,由該管登記機關依實際情形辦理。
四、機關印信用印位置,依「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規範」第84頁所載,應蓋於權狀上方,「登記日期:中華民國」之後。
五、權狀內容列印,因內容過多,需另頁列印者,前頁內容之最後一行與下端邊框之間,宜留2.5公分之空白。主任簽名章,應接續於權狀內容最後一行之下以橫式印章蓋之。
六、權狀用紙超過一頁時,其兩頁間騎縫章之加蓋,如該登記機關使用快速電動蓋章機者,應以騎縫密碼為騎縫章,加蓋於權狀左側;如未使用快速電動蓋章機者,應在權狀左側裝釘後於兩頁之間加蓋騎縫章。
(按:第四點之「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規範」第84頁,現為「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第179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