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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建物登記簿漏蓋登簿、校對人員名章處理事宜

會議日期 80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土地建物登記簿漏蓋登簿、校對人員名章處理事宜

要旨

土地建物登記簿漏蓋登簿、校對人員名章處理事宜

內容

一、按「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本規則登記於登記簿並校對完竣,加蓋登簿、校對人員名章後,為登記完畢。」為土地登記規則第6條所明定。現行土地登記簿如有漏蓋登記、校對人員名章,將影響登記效力甚鉅,應列冊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後補蓋,有原案可稽原承辦人仍在所服務者,由原承辦人補蓋。其無原案者或原承辦人已離職或承辦人不明者,指派專人補蓋。

二、請省市政府地政處及各地政事務所主管人員應加強查核登記簿記載情形,不應再有漏蓋登記、校對人員名章情事發生。如有類似案例發生即行繕發土地權利書狀者,應查明違失責任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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