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第6條註記事宜
要旨
「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第6條註記事宜
要旨
「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第6條註記事宜
內容
查「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業經經濟部94年10月20日經水字第09404604293號、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400909123號及行政院原住民院委員原民地字第0940024925號會銜函發布在案,其中第6條第2項:「前項契約締結後,契約當事人應共同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並由土地有權人代表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已與經濟部或某鄉(鎮、市、區)公所締結行政契約並領取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政府機關不再對同一土地發放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之註記。」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持土地登記申請書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註記登記,其登記方式及內容如下:
(一)以「註記」為登記原因並以一般註記事項代碼「00」,將註記內容登載於該土地標示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
(二)登載內容:「已與經濟部或○○鄉(鎮、市、區)締結行政契約並領取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爾後不再對同一土地發放該補償金」。
(三)已有前項註記之標的仍可辦理移轉登記,惟應將該註記內容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