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人非自然人,應於登記申請書填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公司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要旨
申請人非自然人,應於登記申請書填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公司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要旨
申請人非自然人,應於登記申請書填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公司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經濟部、財政部及省市政府地政處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地籍資料全面電腦化,為未來必然之趨勢。為簡化地籍資料電子處理時之建檔及便利地籍資料之查詢、閱覽、統計等作業並提供資訊交流功能,關於非自然人之統一編號,確有予以登記之必要。故於申請登記時,申請人為非自然人者,應將「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公司統一編號」填註於登記申請書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欄;無「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公司統一編號」者,應填註「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檢附載有該統一編號之證明文件,以供核對。但申請他項權利登記,權利人為金融機構者,暫免登載統一編號。
二、登記機關因登載非自然人統一編號業務需要,得洽請財政部財稅資料處理及考核中心提供依非自然人名稱筆劃順序編列之名稱與統一編號對照清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