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有土地建物所有權贈與寺廟,應於登記簿加註「本物權受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第7條規定限制」
要旨
國有土地建物所有權贈與寺廟,應於登記簿加註「本物權受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第7條規定限制」
要旨
國有土地建物所有權贈與寺廟,應於登記簿加註「本物權受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第7條規定限制」
內容
關於國有財產局囑辦國有土地建物所有權贈與寺廟時,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限制事項乙案,與行政院61年10月13日台(61)財字第9916號令頒「台灣地區國有財產捐贈寺廟教堂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尚無不符,核屬可行。其加註文字為:「本物權受台灣地區國有財產捐贈寺廟教堂辦法第7條規定限制」。
(按:原「台灣地區國有財產捐贈寺廟教堂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現修正為「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第7條第2項,爰加註文字修正為「本物權受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第7條規定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