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登記簿免註記應受有關法令之限制
要旨
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登記簿免註記應受有關法令之限制
要旨
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登記簿免註記應受有關法令之限制
內容
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係以合法建物及產權確定為要件,無使用執照之建物如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0條第2項規定提出有關文件並准予登記,其屬合法建物應無疑義,至是否符合建築法令規定,非屬地政機關認定之業務範圍;次查有使用執照之建物或臨時建物持憑使用許可證登記完畢之建物,現行記載例於登記簿標示部備註欄中均有註記,與未檢附使用執照申辦登記之建物已有區別,其應受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有關法令之限制與一般建物並無二致。故無使用執照之建物應免於其登記簿標示部備註欄註記「本登記僅證明所有權之所屬,至是否符合建築法令之認定,仍應受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有關法令之限制」。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70條修正後為第79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