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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之分行不應登記於「管理者」欄

會議日期 72 年 11 月 23 日

要旨

銀行之分行不應登記於「管理者」欄

要旨

銀行之分行不應登記於「管理者」欄

內容

按土地、建物登記簿及他項權利證明書之「管理者」欄係專為記載權利人之管理人或管理機關之用,銀行之分行係總行之分支機關,非屬管理機關,自不應登記於「管理者」欄,以免土地登記滋生混淆,而影響地政機關之地籍管理。至金融機構之總行如因業務上需要,有瞭解抵押權設定情形之必要時,仍請其自行加強內部作業聯繫,以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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