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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再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其登記原因發生日期,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為準

會議日期 85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再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其登記原因發生日期,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為準

要旨

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再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其登記原因發生日期,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為準

內容

關於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再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與直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兩者之登記原因發生日期是否應以各繼承人實際協議之日期為準,仍請依本部78年5月30日台內地字第70845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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