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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持地方法院之判決辦理移轉登記應另附判決確定證明書

會議日期 77 年 04 月 28 日

要旨

持地方法院之判決辦理移轉登記應另附判決確定證明書

要旨

持地方法院之判決辦理移轉登記應另附判決確定證明書

內容

按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為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1項明定。本件首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之判決,既載明「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則於當事人依同法第399條請求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前,該判決是否確定,不得而知,如原告據以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6條規定單獨申請登記,依法尚有未合,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8條規定辦理。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26條、第48條修正後為第27條、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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