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法院判決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其登記費逾期罰鍰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要旨
依法院判決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其登記費逾期罰鍰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要旨
依法院判決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其登記費逾期罰鍰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內容
因法院判決申辦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其權利變更之日,為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土地登記規則第76條已有明定。而判決確定之日,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98條規定:「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送達時確定。」認定之。從而,因判決申辦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有無逾期申請登記,應依上開規定核計之。至法院發給之判決確定證明書,僅在證明該判決業經確定,其發給日期與申請登記是否逾期之計算無關。惟其因申請該證明所需之期間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7條規定扣除。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76條、第137條修正後為第33條、第50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