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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38條第3項規定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時,無需檢附贈與稅完稅證明文件

會議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私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38條第3項規定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時,無需檢附贈與稅完稅證明文件

要旨

私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38條第3項規定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時,無需檢附贈與稅完稅證明文件

內容

有關私立醫療機構改設為醫療社團法人,依醫療法第38條第3項規定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時,應否檢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等相關文件,請依財政部96年8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41090號函釋辦理。

附:財政部96年8月21日台財稅第09604541090號函。

主旨:私立醫療機構改設為醫療社團法人,依醫療法第38條第3項規定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時,應否檢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等相關文件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按「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私立醫療機構,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改設為醫療法人,將原供醫療使用之土地無償移轉該醫療法人續作原來之使用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次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無償移轉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為醫療法第38條第3項所明定,又行政院衛生署96年7月31日衛署醫字第0960222645號函略以,查醫療法第38條第3項所定「無償移轉」,應均指私立醫療機構申請改設為醫療社團法人時,土地所有權人將原供醫療使用之土地移轉為醫療法人所有且繼續供作醫療使用,進而取得社員身分之情形。惟因申請個案情形仍有差異,若有非屬前開情形時,該署將於許可函中,另行註明。準此,是類土地之移轉,如屬土地所有權人將原供醫療使用之土地移轉為醫療法人所有且繼續供作醫療使用,進而取得社員身分之情形者,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課徵贈與稅之範圍,於辦理移轉登記時,當事人無需檢附贈與稅完稅證明文件。惟醫療社團法人之許可函,如有經行政院衛生署另行註明非屬上開情形而有涉及贈與情事者,應取具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辦理土地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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