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合併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有關契稅疑義
要旨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合併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有關契稅疑義
要旨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合併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有關契稅疑義
內容
有關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合併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其有關契稅疑義,請依財政部令示辦理。
附:財政部9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3033號令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契稅,惟係以發行新股取得房屋所有權,核屬買賣性質,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契稅免稅證明書,以憑辦理權利變更登記。至依同法所為合併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因非屬申報繳納契稅範圍,免申請核發契稅免稅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