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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辦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免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

會議日期 91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申辦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免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

要旨

申辦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免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

內容

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經總統於91年1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100015040號令修正公布,原條文第60條第4項有關「申辦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移轉時,應報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並檢附核准之文件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規定,業已刪除,爾後辦理民眾申辦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移轉案件時,不須要求民眾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

(按: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業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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