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登記機關於受理房屋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時,審查配合查驗事宜
要旨
登記機關於受理房屋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時,審查配合查驗事宜
要旨
登記機關於受理房屋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時,審查配合查驗事宜
內容
90年6月20日修正公布之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上開條例業奉行政院核定,自90年7月1日施行,配合上揭規定,於辦理房屋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時,各直轄市及縣(市)登記機關應確實審查契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蓋有「截至○年○月○日止無欠繳房屋稅」戳記及「主辦人職名章」後,再據以辦理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