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地政機關受理信託登記時受託人為法人,其資格之審認
要旨
關於地政機關受理信託登記時受託人為法人,其資格之審認
要旨
關於地政機關受理信託登記時受託人為法人,其資格之審認
內容
一、略。
二、按信託法第60條規定,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至於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宜由該主管機關監督。
三、非以經營信託為業之法人,因信託行為成立而為受託人,依其章程或登記之營業項目所為之信託,除信託法第21條規定不得為受託人或公益信託者外,由當事人附具切結書聲明非屬營業信託且無信託業法第33條規定「經營不特定多數人之信託」者,地政機關得受理其信託登記之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