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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地政機關受理信託登記時受託人為法人,其資格之審認

會議日期 90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關於地政機關受理信託登記時受託人為法人,其資格之審認

要旨

關於地政機關受理信託登記時受託人為法人,其資格之審認

內容

一、略。

二、按信託法第60條規定,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至於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宜由該主管機關監督。

三、非以經營信託為業之法人,因信託行為成立而為受託人,依其章程或登記之營業項目所為之信託,除信託法第21條規定不得為受託人或公益信託者外,由當事人附具切結書聲明非屬營業信託且無信託業法第33條規定「經營不特定多數人之信託」者,地政機關得受理其信託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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