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業區土地在經濟部工業局核發核准移轉文件後辦理分割,其申辦移轉登記時免再要求興辦工業人重新申請核准文件
要旨
工業區土地在經濟部工業局核發核准移轉文件後辦理分割,其申辦移轉登記時免再要求興辦工業人重新申請核准文件
要旨
工業區土地在經濟部工業局核發核准移轉文件後辦理分割,其申辦移轉登記時免再要求興辦工業人重新申請核准文件
內容
一、有關興辦工業人申辦工業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經經濟部工業局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0條規定核發核准文件,嗣後因地號分割,欲辦理過戶時,地政單位以地號與核准轉售文件之地號不符為由,要求興辦工業人重新申請,增加廠商不便徒增困擾乙案,請依經濟部工業局89年12月20日工中字第560952號函建議意見辦理。
二、副本抄送經濟部工業局,建請貴局於核准文件內除載明核准地段地號外,亦請一併註明核准之面積,俾利移轉時供地政機關參考。
附:經濟部工業局89年12月20日工中字第560952號函興辦工業人申辦工業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方便土地轉售往往先辦理土地之分割;後因地號分割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本局核發核准文件向地政單位辦理,地政單位以地號與核准轉售文件之地號不符為由,要求興辦工業人重新申請核准轉售文件,增加廠商不便與困擾,若地號分割是在核准轉售後辦理者,建請應予受理。以免造成廠商重複申請,並請轉知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配合辦理。
(按: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業已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