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申請更名為寺廟所有之農業用地,其地上農舍應循一般移轉規定及程序辦理
要旨
有關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申請更名為寺廟所有之農業用地,其地上農舍應循一般移轉規定及程序辦理
要旨
有關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申請更名為寺廟所有之農業用地,其地上農舍應循一般移轉規定及程序辦理
內容
一、略。
二、本案經函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11月17日農企第0890156899號函略以:「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既有寺廟登記有案或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其以自有資金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得更名為該寺廟或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所有。』所稱更名標的僅限於農業用地,至該農業用地所屬地上物仍應循一般移轉規定及程序辦理。」是以農業用地上之農舍,自不得依上開條例申辦更名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