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工業局開發之工業區內土地承購(配)人申辦產權移轉登記事宜
要旨
經濟部工業局開發之工業區內土地承購(配)人申辦產權移轉登記事宜
要旨
經濟部工業局開發之工業區內土地承購(配)人申辦產權移轉登記事宜
內容
有關經濟部工業局開發之工業區,於開發完成後,設廠用地以出售方式辦理者,自88年8月20日起,該局核發之土地產權移轉證明書均需於備考欄上註明「本案土地無出租情事」,以符相關法令規定。至88年8月20日前核發之土地產權移轉證明書,既經該局會商確認並無出租予第三人之情事,可免逐案為上開註記,承購(配)人持憑該局核發之土地產權移轉證明書申辦移轉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