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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香港居民於86年7月1日前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效期之認定事宜

會議日期 87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香港居民於86年7月1日前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效期之認定事宜

要旨

香港居民於86年7月1日前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效期之認定事宜

內容

查「香港地區居民於『97』年(86年7月1日)前所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受效期影響,可繼續使用,若認定上有疑義,可向本會查證。」又「依現行規定,自86年7月1日起本會依法不得受理香港居民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有關香港居民於97前所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使用原則,其正本於核驗後發還,另以影本交付使用機關,若認定上有疑義,可向本會查證。」分為僑務委員會86年11月10日僑證照字第860008186號函及87年6月29日僑證照字第870039422號函所示。準此,香港居民檢附於97前所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土地登記時,該證明書之效期認定及使用事宜,請依上開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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