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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權利人為法人申辦權利變更登記時,其登記書類所蓋之印章如與所附資格證明內之圖記不同亦應受理

會議日期 87 年 04 月 21 日

要旨

權利人為法人申辦權利變更登記時,其登記書類所蓋之印章如與所附資格證明內之圖記不同亦應受理

要旨

權利人為法人申辦權利變更登記時,其登記書類所蓋之印章如與所附資格證明內之圖記不同亦應受理

內容

申辦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權利人為法人時,因係取得權利之獲利行為,無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規定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代表人印鑑證明,故其於登記申請書、契約書等書類所蓋印章之名稱或姓名如與所填載及案附證明文件之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相同,縱該印章與所附資格證明內之圖記形式不同,亦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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