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機構經財政部核准概括承受信用合作社,其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不必檢附合併後公司執照
要旨
金融機構經財政部核准概括承受信用合作社,其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不必檢附合併後公司執照
要旨
金融機構經財政部核准概括承受信用合作社,其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不必檢附合併後公司執照
內容
一、查本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信用合作社,係奉財政部准予概括承受,與公司因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有別,故其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尚無檢附合併後公司執照事宜。
二、至本部85年7月22日台內地字第8507127號函謂:得准由台灣省合作金庫持憑前開財政部函,單獨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其意旨乃係在不影響權利人權益下,得由台灣省合作金庫(概括承受後之存續法人)持憑財政部核准由其概括承受之公函,「單獨」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而免另訂抵押權移轉契約書。併此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