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旅外僑民辦理不動產登記,應附之申請人身分證明
要旨
旅外僑民辦理不動產登記,應附之申請人身分證明
要旨
旅外僑民辦理不動產登記,應附之申請人身分證明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外交部、省市政府地政處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查『旅外僑民以授權書委任親友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宜以授權書業經駐外館處認證後,即不再要求申請人於申請登記時須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旅外僑民以授權書委任親友辦理不動產登記,該授權書雖經我駐外單位簽證,僅足以確認授權人之意思表示,而免附印鑑證明及委託書,仍須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分為外交部84年10月30日外領三字第84321567號函及內政部84年8月28日台內地字第8411359號函所明釋。故旅外僑民辦理不動產登記,仍應檢附其身分證明文件。惟所提身分證明文件,以能審認授權人之身分,確為登記名義人或遺產繼承人為已足。可以該旅外僑民原在台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為之,或以護照、當地之身分證、居民證、駕照等影本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