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持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規定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申辦遺產分割繼承登記,無同法第41條之1後段規定之適用
要旨
持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規定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申辦遺產分割繼承登記,無同法第41條之1後段規定之適用
要旨
持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規定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申辦遺產分割繼承登記,無同法第41條之1後段規定之適用
內容
一、按「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分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後段及第41條之1前段所明定,合先敘明。
二、據前揭二條規定所示,分依該二條規定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究其性質尚屬有別,是以持憑該管稽徵機關依前揭第41條第1項後段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向登記機關申辦遺產繼承登記者,應無同法第41條之1後段規定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