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公司主管機關即無由核發「清算人」資格印鑑證明,尚非不核發「董事長」資格印鑑證明
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公司主管機關即無由核發「清算人」資格印鑑證明,尚非不核發「董事長」資格印鑑證明
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公司主管機關即無由核發「清算人」資格印鑑證明,尚非不核發「董事長」資格印鑑證明
內容
一、案經函准經濟部84年9月5日經商字第84219816號函略以「二、……公司解散後,公司主管機關即無由核發『清算人』資格印鑑證明,尚非不核發『董事長』資格印鑑證明,……。三、次按公司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392條規定核發之證明書,僅在證明核發時之登記現況,如公司經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或核准解散登記後,而尚未經清算完結者,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是以主管機關仍得依其申請,核發證明書;至於證明書上註明『限於清算範圍內使用』乃在表明公司經解散登記或撤銷登記之事實,並以清算中公司法人人格僅在清算範圍內存續之旨。」
二、據上所述,本案經濟部核發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資格印鑑證明,既僅在證明核發時之登記現況,而其上註明之「限於清算範圍內使用」字樣,乃在表明公司經解散登記或撤銷登記之事實,並以清算中公司法人人格僅在清算範圍內存續之旨,其性質並非「清算人」資格印鑑證明,故本案仍請依「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相關規定辦理。
(按:經濟部87年3月27日經(87)商字第87216701號公告,自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