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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旅外僑民以授權書委任親友辦理不動產登記,仍須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

會議日期 84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旅外僑民以授權書委任親友辦理不動產登記,仍須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

要旨

旅外僑民以授權書委任親友辦理不動產登記,仍須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

內容

按「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左列文件:四、申請人身分證明。」、「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已檢附印鑑證明者,仍須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為本部84年7月12日修正發布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4款及「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五點所明定。又申請人提出身分證明,乃藉以證明其確用本名,並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暨證明申請登記時其確為生存之人。故旅外僑民以授權書委任親友辦理不動產登記,該授權書雖經我駐外單位簽證,僅足以確認授權人之意思表示,而免附印鑑證明及委託書,仍須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

〈按:原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5點業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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