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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票據繳稅之土地或建物移轉登記案件,需提出票據已兌現之證明憑辦

會議日期 83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以票據繳稅之土地或建物移轉登記案件,需提出票據已兌現之證明憑辦

要旨

以票據繳稅之土地或建物移轉登記案件,需提出票據已兌現之證明憑辦

內容

依法應於繳清稅款後始得辦理土地或建物移轉登記之案件,如其繳款書收據聯加蓋「票據繳稅、兌現後生效」戳記,尚非稅款已繳清之確切證明,於地政機關受理該不動產移轉登記前,可由納稅義務人要求原代收稅款單位加註兌現之證明,以憑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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