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人為債務人,辦理抵押權設定時,免提出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
要旨
法人為債務人,辦理抵押權設定時,免提出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
要旨
法人為債務人,辦理抵押權設定時,免提出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
內容
關於債務人為法人,其於提供自然人所有之土地,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登記時,如該法人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規定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者,為簡化登記程序,無需再提出該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又該提供擔保之不動產既非該法人所有,亦無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9條規定,於申請書適當欄內記明確依公司法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之事由。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39條、第107條修正後為第42條、第111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