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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移轉登記時原權狀遺失應具切結並予公告,無需補給原權利書狀

會議日期 67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移轉登記時原權狀遺失應具切結並予公告,無需補給原權利書狀

要旨

移轉登記時原權狀遺失應具切結並予公告,無需補給原權利書狀

內容

土地權利人聲請土地權利移轉或消滅等變更登記,不能提出原權利書狀時,應由權利人自行填具切結書、或於登記聲請書備註欄,敘明其為原權利人及權利書狀滅失之事實原因,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地政機關於接受申請後,應依土地法第79條規定公告一個月,俟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再行辦理權利變更登記,除非有必要,無需先行補給原權利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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