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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已歸化日本之旅日華僑處分其在國內財產之證明手續

會議日期 63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對已歸化日本之旅日華僑處分其在國內財產之證明手續

要旨

對已歸化日本之旅日華僑處分其在國內財產之證明手續

內容

一、經本部邀同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及省市地政機關於本(63)年2月23日開會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政府為保護被迫喪失國籍之原旅日華僑在國內所有財產之權益,既經行政院61年11月6日以台內字第10581號令規定:「旅日僑胞被迫喪失國籍者,我政府負責保障其在國內財產之權益,希望不必考慮變賣在台財產,俾使安心。」並經內政部於同年月28日以台內戶字第499175號函請台灣省政府及台北市政府轉知所屬遵照,並副知僑務委員會,其保護已屬周全。

(二)關於已歸化日本之原旅日華僑建議在其財產登記上加添歸化後之日籍姓名一節,依僑務委員會代表說明:係由於已歸化日本之原旅日華僑無法取具印鑑證明,恐將來處分其國內財產發生困難而引起。為解決此種困難,嗣後凡已歸化日本之原旅日華僑處分其在國內所有不動產時,只須取具我國駐日機構(亞東關係協會)之證明,證明其身份及處分係出於自己意願,以代替印鑑證明。當事人持憑此項證明即可依法向國內地政機關申請產權變更登記。如此,則現在土地或建物登記簿上之姓名,仍予維持,不必另行加註日籍姓名。

(三)況且,在土地或建物登記簿上加註日籍姓名,實際上並不能解決前述困難,反而徒增麻煩,蓋申請加註,與日後處分財產申請變更登記,係屬兩種不同行為,均須當事人分別取具我國駐日機構之證明,始可據以辦理,併此說明。本案前開決議,牽涉外交執行問題,宜由內政部函請外交部轉洽我國駐日機構(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意見,俟有結果後,再由內政部函復留日東京華僑總會。

二、前項結論經本部函准外交部63年6月15日外條二字第09040號函復以:亞東關係協會東京辦事處同意有關機關會商所獲致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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