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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抵押物移轉或設定負擔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之特約,不予登記

會議日期 61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以抵押物移轉或設定負擔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之特約,不予登記

要旨

以抵押物移轉或設定負擔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之特約,不予登記

內容

案經本部函准司法行政部61年12月13日台61函民決字第10685號函以:「查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依民法第865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同法第八百六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由此可見,不動產所有人(抵押人)就抵押物再設定次一順位抵押權,或將抵押物讓與他人時其前順位抵押權人之抵押權,不受影響。故本件當事人約定:『提供擔保人如擬出讓擔保品或擬設定次順位抵押權,均應事前徵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乙節,似與上開法條未盡相符,此項特約,似不宜記入登記簿。」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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