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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棄之排水溝地,得編號辦理土地總登記

會議日期 71 年 03 月 04 日

要旨

廢棄之排水溝地,得編號辦理土地總登記

要旨

廢棄之排水溝地,得編號辦理土地總登記

內容

「土地總登記後,依照土地法第41條規定免予編號登記之土地,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時,得依照總登記程序辦理登記,新生土地亦同。」土地登記規則第68條訂有明文。準此,已經廢棄之排水溝地,於辦理土地總登記時,自得編號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68條修正後為第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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