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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4項規定,承受已故榮民無人繼承之耕地

會議日期 105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4項規定,承受已故榮民無人繼承之耕地

要旨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4項規定,承受已故榮民無人繼承之耕地

內容

一、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參酌法務部104年10月14日法律字第10403512790號函之研析意見,以同年12月4日農企字第1040243437號函表示,考量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之捐助成立係因法律規定,秉承主管機關交付之任務所依法設置,以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68條第4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之事務,且對於承受之遺產(含農業發展條例定義之耕地),非來自一般私人買賣或受讓之法律行為,具代政府執行之公權力委辦管理性質,同意依法務部研析認為兩岸條例第68條第4項規定,屬農業發展條例特別規定之意見辦理。本部尊重該會為農業發展條例法規主管機關所為之見解,準此,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得依兩岸條例第68條第4項規定申請承受已故榮民無人繼承之耕地,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之限制。

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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